在我们所处的广东省内,对于
敲诈勒索这一严
重犯罪的金额认定标准明确如下:敲诈勒索公共或
个人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或者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又或者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这种情况下,应分别被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定义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同时,对于那些进行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
犯罪分子而言,其累积计算的犯罪金额将被列入评估范围之内。犯罪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将会充分考虑到敲诈勒索的次数、涉及的财物价值、
行为人在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及其作用等各种复杂因素。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行为人能够真诚地认罪、悔过,并且依法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那么他们甚至有可能获得不
起诉或者
免除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