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状况下,倘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某位
被拘留者进行
逮捕,须于
拘留事件发生之后满三天之内向特定权力机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在特定情况下,此项期限可适度延长为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与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与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因此,
刑事拘留后收到逮捕通知书的时间跨度从最短的三天到最长的三十七天不等,具体时限需依据事件的复杂性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