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债权转让管辖权方面的纷争时,确定职
权法院往往会遵循如下几项原则:
第一,若争议涉及到被告的注册地址或主要活动场所,则该法院具有天然的管辖权。换言之,即适用“原告就被告”这一基本法律原则。
其次,若相关的合同中已经载明了
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相应的地域
管辖条款,那么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但此种约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关于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再次,当债权发生转让之后,原有的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对于
受让人仍然具有约束力,除非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并不知晓存在管辖协议,亦或是就管辖事项另有特别约定,并且得到了原
合同相对方的书面认可。
此外,如果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并未就管辖问题作出任何具体约定,而在原合同中又对履行地点有所规定的话,那么依据约定的履行地点,便可确定管辖法院。倘若在原合同中并无此类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便视为是合同的履行地,同时,若争议的焦点在于支付款项,则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也将构成
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在处理债权转让管辖权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才能正确地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