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
商品房预售是对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商品房预售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时,必须首先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由该主管部门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方能进行销售活动。如果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先行预售商品房的话,这不仅严重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也难以确保
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此类
违规行为所缔结的
房屋预售合同,往往将被法院或
仲裁机构界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同时还可进一步要求卖方
赔偿其
经济损失,并且,购房者还有权申请让卖方承担不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总价一倍的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