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取贿赂不属于过失范畴内的
违法行为。相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收取贿赂应视作
故意犯罪行为看待。关于
贿赂犯罪,其构成要素需要包含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所谓的“明知故犯”——明确知晓自己所接收之物为贿赂。在此种情况下,代理收取者即便明白对方之所以给予财物乃是源于其不当职权所带来的非法利益,依然将其接收,那么他便已经满足了
犯罪的必要条件——
主观故意。至于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判定,则需综合考虑代理收取的实际状况、双方之间的关联以及针对代收款目做出的后续处理等因素。然而,只要代理收取者对于所接收财物的性质具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实施了代理收取的行为,那么他便难以利用过失作为辩护理由,而是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