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采纳所提交的借据作为借款凭证:首先,由非出自真正意愿而签订的借据,即在受到威胁或欺骗等情况下签署的借据;其次,涉及借款资金来源不合法的借据,例如,明知借款将被用于
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提供贷款的情况;再者,借据内容表述模糊不清,关键要素如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等未作明确规定的;此外,缺乏实际发生借款交付
证据的借据,仅凭借据本身,出借方无法证明已经向
借款人支付了借款资金;最后,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的借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普通民事事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若超过此期限且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可能会拒绝支持
债权人的
诉讼请求。然而,若存在时效中断等特殊情况,则需另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