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区分
行贿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其核心在于行贿者是否真正实现了谋求
不正当利益这一最终目的。通常来说,行贿罪的既遂判定需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行贿者已经开始采取行动,实施向
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财物的行为;同时,该财物已经实际交付给了相关人员,或者行贿者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已经切实获得。至于行贿罪的未遂判定,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行贿者虽然已经启动
行贿行为,但是因为各种无法控制的外部原因或者自身的主观意志外的阻力,使得他最终没能将财物顺利地交付给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赠方;另一种情况下,行贿者实际上成功地完成了财物的交付动作,但是却始终未能从实际意义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譬如说,假如行贿者在寄出财物的途中恰巧遭遇警方
逮捕从而致使财物未能送到受赠方手中,这种情形便可以被视为行贿罪的未遂状态。总之,评断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时,我们必须全面理解并兼顾到行贿行为的实施进程、交付财物的实际状况以及不正当利益是否真正确立在我们的手中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