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传销集资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受害者并不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究其原因,往往是由于这些
受害人是在受到
欺诈或者误导的情况下才选择加入其中,他们本身并无
犯罪的主观意愿以及实际的
犯罪行为。然而,必须引起高度关注的是,若受害者在明知存在传销集资的前提下,依然主动参与并扮演了关键角色,例如协助组织者进行人员招募及宣传推广等工作,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
共同犯罪,从而给他们带来
刑事处罚的风险。针对这部分受害者,法律
法规更加注重对于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
经济损失的弥补。因此,他们应当积极配合
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尽可能地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以推动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努力争取挽回自己所遭受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