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第 59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全面规范了我国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准则及规定要求。涉及到
拆迁安置补偿的部分,主要涵盖的方向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被
征收房屋自身价值的补偿。此项补偿的金额,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内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其次,由于征收房屋需要对被征收公民的居住环境进行改变,同时也需要对相关设备、物资等进行搬迁和临时安置,因此这部分也要被纳入补偿范围之内。其中,
搬迁补偿将充分考虑到实际可能产生的搬迁移交成本,而临时安置补偿则需根据安置期间的长短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再者,对于因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损失,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尤其是对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这部分的补偿尤为重要。除此之外,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政府还会提供一定的补助和奖励措施。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将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屋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建议您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公布的具体
征收补偿方案,以便准确了解自己所能享受到的具体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