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环境污染所引发的
侵权赔偿责任,其最终的决定性原则,主要是以无
过错责任为指导原则。换言之,当污染
责任人在行为过程中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并给他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时,不论他们是否具有主观意识到自己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其构成要素,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存在污染行为,其次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最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然而,如果污染责任人能够得出确凿的
证据,阐明其基于法律的规定,存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况,比如
不可抗力因素、
受害人自身的
故意行为等等,那么他们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会变得非常复杂,有时候甚至需要借助于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