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例中,
环境污染行为所应遵循的责任原则主要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即便是污染者主观上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只要其行为导致了相当程度的环境污染及损害后果,便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然而,若污染者能够证明自身尽职尽责,采取了及时且合理的应对措施,仍无法避免此类伤害的发生,便可据此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此外,如果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的产生源自第三方的过失行为,污染者在给予充分
民事赔偿之后,有权利追溯责任至第三方,进行进一步的法律维权行动。总的来讲,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判定过程中,我们更加强调损害事实与污染行为间的因果关联性,旨在更加有效地保障环境资源以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