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常规准则,
有限责任公司所背负的
债务将由该公司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支付,股东个人则通常无需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担责。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中,股东仍有可能需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举例来说,若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根本没有履行其
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就必须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再者,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
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该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当公司进行
清算时,若股东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从而导致公司的财产价值降低、流失、损坏甚至毁灭,那么他们就必须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