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与嫌疑犯或被告之间的会面流程,已作出明确规定。首先,专职律师应持有其所属之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执业证书、证明以及委托人授权书及若情况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时的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向看守所提交针对在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申请。看守所在接到申请后,应迅速着手安排
律师会见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事例的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在
侦查阶段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时,还需获得
侦查机关事先批准方可进行。总的来说,律师与
在押人员的会面必须按照既定
法规和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以确保会见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