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
仲裁权力由何者行使,需按照实际情况加以考量。例如,若对市、县级别人民政府所审批的
拆迁补偿以及安置事宜持有异议,首先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以期获得公正的裁决。倘若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存在不满,则应向做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国务院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作出最终裁决。总而言之,此类争议的仲裁权力及解决途径,均须依据具体的行政层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