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钱乃是一项极为严重的
犯罪行径。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如有人明知涉案资金乃源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以及由这些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却仍为掩盖或隐瞒其真实来源与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甚至协助将资金进行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若确已触犯洗钱罪,则应依法予以没收实施上述
犯罪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对罪犯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
罚金金额为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并处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