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
当事人能否以
欺诈方式获取财物,其关键在于
借款人是否具备“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采取了“欺骗行为”。通常而言,借款金额的多少并不能作为评判是否成立金融欺诈
犯罪的唯一标准。倘若借款人在借款过程中肆意掩盖真实情况或者编造
虚假信息,使得
贷款人产生误解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借款人具有将所借款项据为己有的恶意,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金融欺诈犯罪。然而,若借款人仅仅因为经济困境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偿还
债务,且不存在任何欺诈的故意与行为,那一般的来说就不构成金融欺诈犯罪,而是属于民事借款方面的
纠纷。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应该进行深入分析。在衡量是否构成金融欺诈犯罪时,我们必须兼顾到借款的各种具体情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等多重因素。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得到更精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