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股权质押理论中,
质押人拥有对出质
股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此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质权人具有在其它
债权人间获得位于首位清偿的权利;
其次,质权人有权在同等规模的质押请求中获优优先受偿权;
最后,对于出质股权的自然
孳息流动,质权人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