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产如需出售,必须经过双方共同决议和授权,才能实施,否则单方面行使的处置权利将受到制约。在任何情况下,一方未经另一半的许可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依法撤销交易行为,但须对买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同时
赔偿买方因撤销交易而引起的损失。若买方在此过程中是出于善意购
买房产,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已经完成法律上的所有权变更手续,那么配偶方试图追回房产就缺乏法律依据,此类请求将不会得到
司法机关的支持。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