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过错方通常泛指出于某方的单方面原因而导致
婚姻破裂并选择
离婚的
当事人。关于
离婚过错方的确立标准如下:存在重大婚姻过错的,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
同居交往等情况;实施
家庭暴力的
违法行为,或由于个人恶劣行为,如虐待、实施身体或精神伤害等行为,使另一方无法承受而
提出离婚的;以及由于以上述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得到相应的
赔偿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