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颁发
离婚证书之际对应的房屋
拆迁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是暂时不可对该类房屋进行分配处理的。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况,是因为当房屋顺利完成拆迁工作以后但并未予以分配之前,夫妻双方实际上仍处于未能完全获取
房屋所有权的状态中,从而导致无法对此类财产实施具体的分割操作。为了避免
纠纷产生,建议在夫妻双方向实际获得相关财产之后再行对此进行分割。在执行具体分割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规定与原则:若
拆迁房属夫妻各自独立拥有的
个人财产,则无需进行任何分割动作。如该拆迁房系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应先自行进行协商,商定具体的分割细节;若在上述协商环节中无法达成共识,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交
诉讼要求进行裁决。法院在最终决定如何公平分割
夫妻财产时,必须尊重并贯彻下列各项原则:
首先是“保护子女权益优先、重视女性地位以及充分保护无过失一方利益”,
其次是“倡导以调解为前提的原则”,再次是强调“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最后还要顾及到“公平性原则”以及“竞价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