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把与此有关的详细信息详细地整理成书面报告呈交至上级政府机关、城市建设管理以及土地资源管理等各个方面,以突显问题解决的紧迫性并寻求其对此事的宝贵建议。
其次,有必要持续加大对公众宣传力度,邀请村级和社区干部一同协助进行宣传工作,以提高大家对此事重要性的认识。
第三,为了更好地防止潜在风险,我们需要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管,在农民住房尚未竣工之前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如果有人胆敢顶风气焰,公然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坚决采取强制手段加以制止,达到惩戒效果,以此来警示他人。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不能等到各位村民们已经建成自己的房屋之后再行拆除,这样做不仅会严重损害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同样也不符合政府监管职责实体公正原则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