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最高
法定量刑为无期
徒刑,且在经历二十年后未能
立案的案件将视为无效。若在二十年之后又被判定必须进行立案追踪调查的情况下,则应上报最高检方进行审核批准。关于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即可视为构成诈骗罪;
其次,对于个人而言,其通过诈骗的手段获取公私财产超过2000元以上的,便被视为“
数额较大”;
再次,对于个人而言,其通过
诈骗手段赚取的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以上的,便是所谓的“数额重大”。对于单位来说,如果让具备直接领导权的主管人员或者其它相关
责任人员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实施
违法诈骗行为,并且所获得的诈骗所得最终归属单位所有的话,当诈骗数额达到了5万到10万元以上时,这些责任人需要接受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此外,当诈骗数额达到了20万到30万元以上时,同样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于诈骗
犯罪而言,我们应该根据每位
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评价他们的犯罪数额,并结合他们在
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作用以及
非法所得数额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作出合理的判罚。对于已经开始实施诈骗行为但却因为以外的主观意志无法获得财物的情况,这种情况将会被定义为
诈骗未遂。针对诈骗未遂案件,如果情节较为恶劣,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定罪并依法进行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