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不服行政机关所做出之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策的情形。
2. 对于不服行政机关在
民事纠纷中所作之调解或其他处理的情形。
3. 若该
行政复议事项不属本行政复议机关之
管辖范围,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4. 针对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如已有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予以受理;或是同一主体针对同样事实发起了
行政诉讼且人
民法院已予以受理者。
5. 根据相关法律及
法规,存在其他未经批准不得予以受理的情况。
《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
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