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已作出对违反法律者实行
拘留的行政裁定,然而到了实际执行的时候,该
违法行为人却因疾病入住医院治疗,此时便可考虑暂停执行此类
处罚,直至其身体状况达到适合执行处罚的程度之后,方可重启
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内,负责该案件的执法机构有权要求不能亲自缴纳罚款的拘留人提供相应的保
证人或者每天支付200元人民币作为
担保金。若是采用财物押扣的形式,那么在拘留结束后,押扣的财产应当全部归还给被实施拘留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指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