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
死缓最短期限可达十五年方可释放。
具体来说,有如下两种情况:
其一,若罪犯在
缓刑两年期间毫无
故意犯罪行为,则自期满之日起,将其
死刑缓期执行减至无期
徒刑;若是在此期间获得
重大立功表现者,同样于两年期满时,可将死刑缓期执行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
再者,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表现优良,依旧具有
减刑资格。
然而,减刑亦受一定程度限制。当
缓期执行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最小
刑罚年限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