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缺斤短两”行为的
处罚规定如下:
首先,商家应依据
消费者的要求承担补偿责任,对消费者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进行追加,
补偿金基准应为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应服务时所需支付的价格的三倍。
其次,若此种行为涉及
违法违规,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其它有关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商家立即纠正错误。
最后,若是行为严重到必须采取法律行动,政府部门可以做出进一步指令,要求商家暂停营业并
吊销其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