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增值税的征收问题,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实施。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自行使用过且于2009年1月1日后购买或制造的固定资产,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款须依照相关税率确定;
其次,如果您属于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尚未被纳入增值税扩充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那么您出售自用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制造的固定资产时,需按照原定的4%的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征
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