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公民若欲更名,需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拟更改之姓名须粗鄙不堪或者奇特异常;
其次,该姓名若难以识别或书写将带来诸多不便;
再次,该姓名在性别区分上可能存在疑虑或误导性;
第四,当公民选择出家修行或者选择从出家生活中回归红尘时,可申请更改为法号、道名或是原先的姓氏名字;
最后,倘若与社会公众眼中名誉扫地之人使用同一姓名,也可提出更名恳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