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被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裁定撤销,则理论上不存在案件纪录。在
刑事犯罪方面,经过由法院所做出判决之后所形成的
犯罪记录称为“
案底”。此份罪行记录通常会保存在公安机关以及
司法部门之中,它被视为是国家专门机构对于
犯罪人员相关事项的客观叙述方式之一,同时也是终生性的记载形式。因此,无法进行申请撤销。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
减刑、
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
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