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无罪辩护的失效并非必定导致
量刑的变化。所谓无罪辩护,是指
犯罪嫌疑人坚持否认自己实施了
犯罪行为,即为拒绝承认;而已经承认过的,则被视作
翻供。在此情况下,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选择
自首或坦白以示悔意,该情形均无法成立,亦无法依据犯罪嫌疑人良好的认罪态度酌情减轻
刑罚。假如无罪辩护未能成功,那么法院应当依据真实的
犯罪事实,依法判决相应的刑期,通常情况下便是根据具体的
罪名判断应当判处的具体年限。
然而,若在辩护过程中出现诸如翻供等恶劣情况,
公诉方可能会向法院请求延长刑期。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