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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再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再审评审案件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所认定的案情事实确实存在错误;
其次,如果用于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疏漏或是质量问题以致不应被采用,或者多种主要证据之间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再次,原来的判决书或裁决书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产生了误解;还有就是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之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偏袒求情等,可能会严重破坏公平审判原则的执行;
最后是案件的审理流程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以上便是在刑事案件中可能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审理的五种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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