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受到
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即享有权利
委派辩护律师代为维护权益。在此期间,辩护律师须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持有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单位发放的公函,方能与涉嫌
违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面谈交流。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