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继承财产这一权益层面的话题,强调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并非是一种正确的说法。实际上,公证作为特定程序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提升相关公证事件的
证据证明力,以防备可能出现的遗产争端,但它并不会对普通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文件的有效性产生直接左右。
继承权的取得只需满足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且真实地反映出被
继承人的原意,在被继承人离世之时,该权利便可立即生效,无论
当事人是否实际选择行使该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