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身处于面临银行
诉讼的境地时,通常情况下,
当事人可通过与银行进行友好磋商并达成
撤诉协议来化解危机。
根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案件宣判之前,如若原告提出撤销诉讼申请,法院将对此进行详细审慎的评估,并由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然而,如果法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予认可,且经
传票传唤后,原告未以正当理由出庭应诉,那么法院将有权力单独依据已有的
证据材料,得出公正明确的判决结果,即被告人可以选择弃权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