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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农村地区进行乡镇产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时,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乡镇行政机构递交申请材料;乡镇行政机关则需将上述申请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并由该部门颁发相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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