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规定,当
收养对象为
直系三代或
旁系三代以内的血亲子女生育时,此项收养的限制条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收养情况而言相对较为宽松,原则上只需收养方与
送养方签署相关协议,便可最终完成收养程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收养者而言,除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得到被
收养人本人的同意才能够顺利执行收养手续。
此外,作为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自身不得存在生育子女的现象,或者仅有一名子女;
其次必须具备承担
抚养、教育及保护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综合实力。在所有条件均被满足的前提下,收养人与送养人须共同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