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补充侦查并未使判决
处罚程度发生任何改变,补充侦查的施行与案情之
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性。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一切
犯罪行为进行审查时,有权向公安机关索要法庭审判所需的全部
证据资料;若发现案件内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述的非法获取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所收集到的证据资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情时发现有必要对案情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取证工作,有权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或者由检察院自身进行独立调查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