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法律定义中,构成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集资后并不将其投入实际的生产运营活动或使其与所筹集金额的规模显著不成比例,导致无法如期归还集资款项的行为;
其次是任意挥霍集资款项,使其达到无法偿还的程度;
再次是故意携带集资款项逃避藏匿地点,将集资款项用于非法或
犯罪活动;
此外,还包括采取抽逃、转移资金及
隐匿财产等方式,以逃避归还所需资金的行为;以及通过隐匿、销毁账目资料、或策划
虚假破产和
倒闭事件,以逃避归还资金的行为;
最后,对于那些拒绝透露资金流向,企图逃避归还资金的行为也构成此种
犯罪行为。除以上几种情况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被认定为具有
非法占有意图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