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挪用资金罪行之案件,应当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管辖和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意为指在公司、企业或其它合法组织内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私自借予他人使用,且此类款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归还,但是
数额较大,并且在此期间进行了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了非法活动等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