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领导人借款是否属
挪用公款范畴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该领导人并无对公款用途进行决策的权力,然而却擅自向本单位寻求资金支持,且经过单位内部审批程序获得批准,那么这种情况便不应被视为挪用公款。然而,若该领导人具备对公款用途进行决策的权力,却利用借款之名行挪用公款之实,且涉及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将款项用于商业运营,抑或是从事
违法活动,那么这便很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