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案件中,所有尚未经过
司法审查证实且由
司法机关、涉案
当事人以及其
代理律师或
辩护人为搜集而来的
证据材料,均可视为
诉讼中的证据材料。当举证方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时,他们有责任向法庭详细阐述这些证据材料的来源、
类别以及它们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
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