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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包括哪几类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首先是肆意竞逐,情节恶劣,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其次是无视法律法规,酗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辆,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同时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第三种情况则是在担任校车驾驶员或长途旅行客车司机期间,未按规定擅自改变路线,严重超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法定限速在公路上行驶,对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极度不负责任;
最后一种情况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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