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所规定,当人
民法院对此类
刑事诉讼案件
立案开始调查后,如果是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话,通常情况下会在两个月之内做出最终的判决结果;而对于那些采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来说,法院在收到案件之后的二十天之内就必须完成审判工作。依照相关规定,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有责任在收到案件后的二十天之内完成审判工作;但是,如果涉及到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则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