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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才构成自首行为。自首行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具体而言,自动投案既包括亲朋好友的规劝或陪同投案,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自行主动投案的情况。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之后又选择逃跑,则不能被视为自首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导致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罚;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若因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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