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金与
损害赔偿二者之适用关系,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若双方
当事人并未就违约金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实际损失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由于此时并不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需考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否并行主张的问题了。
其次,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该约定的金额却明显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要求对方增加违约金数额,并且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情况下,还可以额外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需确保最终
赔偿总额不得超出实际损失范围。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该约定的金额却明显高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受损方仍然可以主张违约金,但是不能再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了。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