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主
从犯关系时,我们可以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对于事前共谋的
共同犯罪案件而言,率先提出
犯罪意图的人往往被认定为
主犯,而那些只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的人则常常被视为从犯。
然而,这一判断标准并非绝对固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但在实际
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可能被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
其次,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负责策划、指挥整个
犯罪活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那些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的人则常被视为从犯。
再次,从参与共同犯罪的频率角度来看,频繁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或全程参与所有共同犯罪活动的人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而首次参与共同犯罪或参与次数相对较少的人,以及仅参与部分共同犯罪活动的人则常被视为从犯。
此外,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大的强度、较为残忍的手段及娴熟的技巧,而从犯的行为强度则通常较低,或者技巧不够纯熟。
最后,从对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影响来看,由于主犯的行为强度较大或技巧熟练,他们通常会对犯罪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成为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他们通常只会对犯罪结果产生微乎其微的影响,甚至完全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