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合伙人擅自将公司或企业所筹集之资金据为己有,并不必然构成诈骗
犯罪的
刑事责任。
然而,诈骗罪乃是针对那些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通过采用
欺诈手段,从而从公众或私人手中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
违法行为。当此类事件中的合伙人
涉嫌诈骗时,他们必须符合以下该
罪名的必要构成要素:
首先,合伙人需实施了在行为上欺骗公众或受害者的行为;
其次,受骗者由此而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再者,错误认知的产生与维持源于
行为人所实施的欺骗行径;
其次交待的事实是,对方在此类错误认知的影响下进行了财产处分;
最后,行为人或者第三方从中获取了财产利益;
此外,
被害人因此遭受了
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