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犯下强奸罪且满足特定
减刑条件者,经过法院裁决后是完全能够获得
减刑处理的。具体而言,凡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
刑事处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而若有
重大立功行为的,则应给予更进一步的减刑优待。关于罪犯的减
刑事宜,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减刑请求都不能得到认可和执行。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