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被依法
刑事拘留直到最终
判决生效,通常需要花费大约七个月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
拘留期通常为十四天至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
羁押时间则在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且其间极有可能涉及到
补充侦查环节,每个补充
侦查阶段均需一个月的时间。接着进入审判阶段,审判用时也可能长达两个月至三个月,同时还有可能需要延长审判周期。
2.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规定,公安机关若认为
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 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且在
期限届满时尚未完成调查取证工作,那么该案件便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4. 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