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抢夺
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
财务损失,我们通常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和定义:当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时,可以判定为“
数额较大”;当其价值达到了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时,就被划归到“
数额巨大”范畴;而假如其损失超过了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的水平,则会被认为是“
数额特别巨大”。在这个意义上,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是受
刑法约束的
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占有他人的财富,利用别人没有防范和准备的得分机,公开且大胆地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